English

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闭会

1998-04-3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9日讯(记者丰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和消防法。国家主席江泽民今天签署第3号、第4号主席令,公布这个决定和法律。

李鹏委员长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李鹏说,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审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见第四版——编者)。实现澳门的顺利回归,是继香港回归祖国之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筹委会的产生,标志着在实现澳门回归进程中又迈出了重要步伐,对实现澳门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李鹏说,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缺少的国家,全国森林覆盖率还不足14%,而且森林保护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森林被乱砍、滥伐,林地被乱占的情况时有发生。森林法的修改,对于更加有效地保护、管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鼓励造林、营林,加快国土绿化,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鹏指出,这次会议通过的消防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消防机构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他说,会议还审议了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稿。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这个法律草案修改稿在规范管理体制、强调国家宏观管理的前提下,赋予高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同时,既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又要求切实保证办学质量。这将有助于巩固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果,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待继续修改后再提交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李鹏还就如何进一步搞好立法和监督工作发表了意见。他说,全国人大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这一任务,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法律要客观地反映经济基础的变化和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要把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改革的重点也是立法的重点。一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应该抓紧制定。我们现在所进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是前无古人的,许多事情还在实践、探索的过程中,要把改革和发展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做法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适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有些综合性的法律一时制定不出来,可以先制定单行的法律。有些由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地方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及时制定为法律。

李鹏强调,立法要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一些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公之于众,广泛征集意见。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就是一个关系农业基础地位,关系九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重要法律草案,会议决定将这个法律草案予以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公布法律草案这种形式,直接听取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这也是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使法律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提高立法质量。同时,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过程。

李鹏说,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改进审议法律草案的程序。委员长会议讨论了大家的意见,决定今后审议法律草案一般要实行三审制:一审,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在经过两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委员们对法律草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后,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三审,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再作审议,如果意见不大,即付表决。

李鹏强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式,特别是要增强监督的实效。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执法检查要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做到轻车简从,真正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要认真执行执法检查的反馈制度,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限内,把改进执法的效果反馈给常委会。有的还可以公布于众,以接受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李鹏说,常委会要围绕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今后还可以考虑开展一些专题监督。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增强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制衡。因此,在人大监督工作中,要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在监督的同时,还要强调支持;通过监督,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把工作做得更好。

在讲到法律和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时,李鹏说,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一地位和作用是历史形成的。实践证明在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是不行的。同时,党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两者是辩证的统一,是一致的。法律是党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总结社会实践的经验,集中人民的意志,领导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我国的法律实质上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

李鹏最后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负有重大责任。全国各族人民对我们寄予厚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要不负使命,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地做好人大工作。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